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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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第二批]

一、申报范围

(一)开办项目资助:由社会力量新建并实施公益性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对举行开办活动期间的配套活动、宣传等进行评估,给予一定资助。

(二)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剧场、文化馆、图书馆等实施公益性开放的文化设施,由基金办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从上一年度的服务人数、服务质量、举办活动的影响力、社会评价等多方面组织实施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基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已接受浦东新区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除外。

二、资助对象

在浦东新区内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剧场、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对设施进行公益性开放的运营主体实施资助,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申报的博物馆必须已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相关信息在国家文物局官网查询http://gl.sach.gov.cn/sachhome/service/nation-museum-direct.html),申报的美术馆必须纳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的《上海市美术馆名录》。

资助对象需依法注册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

三、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报者须提交向社会公示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民办非企业和社团法人申报者须提交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个人申报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

(二)《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项目策划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二份;

(四)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须在50天内向基金办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须提交《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及该项目的录音、录像等验收资料;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上述提交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四、评估监管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帐制度。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