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返回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率先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落实打响“上海文化”品牌,服务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和“四高”战略,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和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基金的来源为当年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基金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文体旅游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基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监督项目实施情况,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研究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基金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草拟基金相关具体管理规定和执行细则,报理事会审定;筹组、管理专家库;组织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跟踪、验收等工作;编制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定期向理事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地在浦东新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宣传文化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不在浦东新区,但有助于浦东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宣传文化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有助于浦东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个人。

第五条   支持范围

浦东宣传文化发展基金支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区委、区府交办的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有利于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特别是满足多样性、宽领域、高品质文化需要的艺术精品、惠民活动;

(二)支持有利于打响浦东文化品牌、提升浦东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项目、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

(三)支持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兴建、运营美术馆、博物馆、剧场、图书馆、文化中心等专业文化场馆、公共文化空间的项目;

(四)支持有利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凸显浦东历史文化底蕴及体现“再出发”精神气质的原创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用于艺术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给予有限配套资助;

(五)支持有利于保护、传承、开发和利用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经费;

具体的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指南

基金理事会根据文化发展规划和当年文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文化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基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指南发布在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官方网站,区内的微信、微博平台和纸质媒体。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项目内容符合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单位根据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评审

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于申报主体资质,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项目内容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意识形态等情况开展预审,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单位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实质性调整的可向基金办申请重新预审;对于受理项目,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理事会成员单位讨论拟定立项资助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项目公示

经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项目,将通过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官方网站,区内的微信、微博平台和纸质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新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分批拨付资金。

基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基金使用单位应按新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基金办有权对所有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和结项审计,单个资助项目原则上于两年内结项,验收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申报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

(一)基金的使用按照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监督。

(二)项目承担主体应定期向基金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者,基金办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三)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相关规定,负责对文化基金预算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每年的基金资助情况根据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绩效监督

区财政局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文化基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基金理事会,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年立项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跟踪和监督管理,相关结果作为项目资助款拨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纳入诚信档案,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

(三)已获得区级其他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

(四)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与批准的立项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430日。